严惩环境资源犯罪 依法保护青山绿水
法律是维护社会和谐、公平、正义的“底线”,同时也是营造社会法治良序的“红线”。
一直以来,雅安市坚持绿色发展,依法严惩环境资源犯罪,依法保护青山绿水。
今天,我们通过三个涉资源环境的案件,展示雅安市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工作,也广泛普法,希望每位市民学习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提高法治意识,依法保护环境资源。
【案例一】
滥伐林木26立方米
被判刑罚并补种树木
2016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向汉源县唐家镇五里村村民刘某、周某购买林木,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雇请工人将刘某和周某的林木砍伐。后被告人李某准备用车辆将砍伐的林木运输出售时,被汉源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挡获。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经鉴定被采伐林木蓄积为26.1045立方米,属数量较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其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没收作案工具油锯两台;责令被告人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汉源县林业局指定范围内补种桤木树种150株,保证其存活,并从植树之日起管护1年。补种树木及管护期间,由汉源县林业局负责监督。
2017年2月,在汉源县法院、汉源县林业局、唐家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李某在指定地点完成了树苗补种,并从栽种之日起管护树木1年。
下一步,汉源县法院将会同相关部门对种植树木的存活情况进行验收。
【案例二】
无证砍伐自留林地
依法被判有期徒刑
2014年秋季,被告人杨某考虑自家林地里生长的树木不能产生经济效益,遂决定将林地开荒后种植猕猴桃。随后,被告人杨某雇请工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自己及其父亲所有的自留林地里共计948株树木进行了砍伐。经勘查鉴定,被告人杨某自留林中被砍伐树木534株,立木蓄积为43.4076立方米;杨某父亲自留林中被砍伐树木414株,立木蓄积为34.1544立方米;以上被砍伐树木的立木蓄积共计77.562立方米。
2015年3月14日,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名山区森林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法律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948株,立木蓄积达77.562立方米,其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属数量巨大。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的通知》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七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三千五百株为起点,最终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油锯一把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采伐自留林地
也要办理许可证
上述两个案例,均为被告人在没有得到相关许可的情况下,采伐自己或他人的自留林地,最终构成了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地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自留林地是农业集体化后分给村民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不少村民错误认为自留林地即是“自家山头”,可以任意砍伐、自由支配。其实,自留林地归集体所有,交由村民使用、管理和收益。
在杨某滥伐林木案中,被告人考虑自家林地里生长的树木不能产生经济效益,遂决定将林地开荒种植猕猴桃。虽知道砍伐林木要办理采伐许可证,但心存侥幸心理。对此,法官提醒,在采伐林木之前,一定要在林木管理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获得有关证件后方可进行采伐,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李某滥伐林木案中,法院还判令被告人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汉源县林业局指定范围内补种桤木树种150株,保证其存活,并从植树之日起管护1年。这是雅安市法院对环境资源类案件采用修复性、创新性司法判决方式的探索和尝试。采取劳役代偿、补种复绿等修复性司法判决方式,改变以往环境资源类案件一罚了之的简单处理方式,令被告人提供一定时长的公益劳动或从事特定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对促进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具有示范价值。
【案例三】
猎杀野生动物
三被告获刑罚
野生动物不但是珍贵的动物资源,也是自然生态链中最活跃、引人关注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维系、平衡、服务生态系统的重要价值。
日前,宝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依法对三名被告人予以重处,有效打击和震慑了破坏森林资源和猎杀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为加强生态保护亮出了“利剑”。
案件回放
三被告猎杀野生动物
2016年8月,被告人陈某、董某、罗某三人用钢丝绳制成猎套,安放在宝兴县岩峰沟林区,并不定期相约进山查看猎套捕猎情况。
2016年国庆节前夕,被告人董某独自进入该林区查看猎套时,发现1只水鹿(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只马麝(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套,遂剥皮后将肉制品带回家中。
2017年1月,被告人罗某、陈某各携带一支枪支与被告人董某一同再次进入该林区查看猎套时,又发现了1只林麝(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套,三人遂在现场对林麝尸体进行肢解,将肉制品分配。在下山途中,宝兴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将其挡获,并现场扣押罗某、陈某枪支各一支,后从董某处扣押一支枪支。
后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扣押枪支皆为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具有杀伤力的枪支。
案件办理:
三被告分别获刑罚
宝兴县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董某、罗某三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将钢丝绳制成猎套安放于野生动物出没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林麝、马麝,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水鹿各一只,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三人还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各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三被告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鉴于被告人陈某、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宝兴法院依法决定对其二人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董某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各自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中发现,被告人罗某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此次犯罪属上述案件宣告前的漏罪。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的规定,撤销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被判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官说法
猎杀野生动物
将被依法重处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精灵,对生态环境的维系和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官表示,“我国法律对猎杀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一直严厉惩处。”
在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分别猎杀了国家Ⅰ级、Ⅱ级保护动物共计三只,同时,三人还非法持有枪支各一支,不仅违反了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同时还违反了国家对于枪支管制的规定,法院遂依法对三名被告人作出了判决。
目前,在中国,比大熊猫还濒危的野生动物有200多种,中华穿山甲、扬子鳄、中华鲟等赫然在列。
“野生动物对于人类来说,可能是发财的途径,也可能是餐桌上的美食;对于大自然来说,野生动物被猎杀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法官说,“所以,广大市民一定要学习生态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自觉杜绝野生动物制品,‘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只要每一个人用自己的行动保护野生动物,我们的生态环境就会越来越好。”
雅安日报记者 周昆 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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