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川法制报 2021-12-14 00:51 大字

宝综执罚决字〔2021〕第026号

经查明, 2021年2月,四川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宝兴县城原小学和教场街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招投标活动中投标文件所附的竣工验收报告造假,实际项目并未竣工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建设工程企业业绩核查表和现场勘验照片,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事实;

证据二:宝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交函,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

2021年8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四川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德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宝综执罚先告字〔2021〕第01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宝执罚听告字〔2021〕第004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由于2021年8月23日邮寄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退回;本机关2021年9月16日再次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依法向四川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德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宝综执罚先告字〔2021〕第01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宝执罚听告字〔2021〕第004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四川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德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2021年2月,四川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宝兴县城原小学和教场街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招投标活动中投标文件所附的竣工验收报告造假,实际项目并未竣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该公司未在注册地址办公,且在案件调查阶段拒不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四川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该项目中标价106630887.85元8‰的罚款人民币853047.10元(大写:捌拾伍万叁仟零肆拾柒圆壹角零分)。对四川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建处该公司罚款数额8%的罚款人民币68243.77元(大写:陆万捌仟贰佰肆拾叁圆柒角柒分)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四川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德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宝兴县支行(户名:宝兴县财政局,账号:22547101040002335)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雨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宝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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