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不快来恶补《条例》 已经有电站因生态流量下泄不足遭罚款了!
年初,《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不仅意味着雅安市在流域水环境保护立法方面领跑全省,也预示着“母亲河”青衣江的保护迈上了法制化的新台阶。
然而,还有人不以为意,最终被处罚。
就在本月初,宝兴县蚂蟥沟水电站就因为电站生态流量下泄不足,被处以2万元罚款,并进行发电解网(相当于停业整顿)。
因为按照《条例》规定,水电站应当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泄放最小下泄流量。
具体来说,“水电站最小下泄流量值不得低于核定的最小下泄生态流量值。天然来水量小于核定的最小下泄生态流量值时,电站下泄生态流量按坝址处天然实际来流量进行下放。”
但在2019年3月1日,宝兴县水利局在宝兴县蚂蟥沟进行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情况检查时,却发现该电站未按规定足额下泄生态流量。
宝兴县水利局现场成立调查组,对该电站未足额下泄生态流量进行调查取证立案,并以《条例》为准绳对蚂蟥沟水电站进行了行政处罚。
按照《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宝兴县蚂蟥沟水电站对处罚表示认可,并立即启动了生态流量下泄工程设施的技术改造工作。目前技改工作已完成,能保证极小来水情况下生态流量的下泄,电站也已恢复上网发电。
这是雅安市以“生态流量管控”名义开出的首张行政处罚罚单,也是《条例》实施以来雅安市开出的首张罚单。
事实上,《条例》明确的处罚可不止于生态流量下泄不足,还有很多不法行为同样是《条例》不能容忍且坚决予以打击的。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会收到罚单?
《条例》设置了七个行政处罚,除对炸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采砂作业现场清理平整不合规及向雨水管道排污的行政处罚为重复上位法以达到强调作用外,对网箱养鱼、在河岸控制区内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和水电站最小下泄流量泄放不达标等违法行为,创制性设制了三个行政处罚。。
一起来看看记者帮你梳理的重点:
1.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关于在青衣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等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活动的行政处罚
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创制性立法)。
3.关于在青衣江河岸控制区范围内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新建定点屠宰场等相关场所的行政处罚
(河道管理范围界限水平外延不少于十米的区域为河岸控制区,控制区内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场以及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
在河岸控制区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在河岸控制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创制性立法)。
4.关于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不达标的行政处罚
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水电站违反前款规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可以自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创制性立法)。
5.关于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或者使用禁用渔具以及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6.关于在河道采砂作业结束后,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未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行政处罚
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组织现场清理、平整,所需全部费用由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以所需费用二至五倍的罚款。
7.关于在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生活污水、餐厨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雅安日报记者 唐小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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