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非法猎捕 成被告被惩罚

咸阳日报 2020-08-14 07:3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吴红)近日,永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3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永寿县渠子镇马究村公开开庭审理。

2018年9月至11月份,被告人苟某、张某等5人单独或合伙分别在永寿县永平镇、渠子镇等永寿翠屏山市级自然保护区内私自架设电网,使用组装的“电锚”猎捕野猪、猪獾、狗獾、草兔等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苟某等违反国家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电击方法猎捕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且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庭审中,县法院采纳了县检察院全部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5名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判处6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且设置了相应的缓刑考验期,要求被告人赔偿生态资源损害赔偿金共计4040元,且在县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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