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扫黑除恶斗争 弘扬社会正气 多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 永寿11人恶势力团伙获刑
华商报咸阳讯(记者 王斌 实习生 晏庆乐)近日,永寿县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王某、李某某等11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犯罪一案,判处11名被告人八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2012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李某某等人单独或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王某、李某某为纠集者等人参与的恶势力犯罪团伙。2016年8月,被告人王某违法纠集多人参与民间纠纷,携带铁锨、木棍,强行拆除、毁坏门店招牌;2016年9月,被告人王某纠集同伙李某某等人,手持洋镐把在一工地威胁、阻拦群众,非法施工;2017年4月,王某等人持械聚众与他人斗殴,造成一人轻伤。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份期间,该团伙多次实施聚众造势、强拿硬要、毁坏财物、恐吓他人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了当地经济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永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某等11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根据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的具体行为、作用及其他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李某某等4人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八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被告人师某等3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二年七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被告人陈某某等4人犯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二年一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案系永寿县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以来审理的首例涉恶案件,由永寿县法院院长应文涛担任审判长,永寿县检察院检察长寇伟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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