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居间费用过高 一方可否撤销合同?法院:不能以此为由主张撤销权

咸阳日报 2018-08-24 07:42 大字

本报记者 吴红

双方签订居间合同,一方因居间费用过高为由想要撤销合同,那么,居间费用过高是否符合合同可撤销的条件?近日,本期《关注》栏目就此问题采访了旬邑法院法官,法官以实际案件为例进行法律解释。

案件回顾:去年10月份,李某与某公司签订居间合同,为某公司提供居间服务。通过李某提供的居间服务,某公司与某大学就散热器买卖相关事项达成协议。后某公司未全额支付李某居间费用,李某将对方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某公司以约定的居间费用过高,合同显失公平为由提出反诉,主张合同应予以撤销。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合同签订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合同的签订存在显失公平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因此法庭认为,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约定的居间费用是双方意思的体现,被告不能以此为由主张撤销权。最终,在法庭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足额支付了拖欠原告的居间费用。

普法课堂:承办该案的法官先就居间合同给予解释,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同时,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合同具备可撤销的情形,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法官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具体指三种情形:一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了对方的紧迫情势、缺乏实际经验或不知情,使之提出或接受了明显不利的条件;二是当事人一方不正当地利用其在经济地位、社会影响或人际关系上的优越条件,使对方接受或提出明显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三是因第三方的不正当干涉,使双方当事人不得不达成显失公平的协议。(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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