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在小区被盗谁该为此埋单?

咸阳日报 2018-08-10 07:09 大字

本报记者吴红

家住旬邑某小区的李某下班回家后,将摩托车停放在小区内,次日上午上班时发现,摩托车不翼而飞,业主李某将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要求小区物业公司承担摩托车被盗的赔偿责任。那么,李某的车辆被盗,物业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本期《你说事我跑路》栏目,以李某案件为例,听听法官如何断案?

案件回放:一天下午,下班后的李某像往常一样,将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停放在单元楼下的过道,次日上午取车时却发现摩托车已不在原位,四处找了找,都没有发现车辆的踪影。随后,李某前往物管处找工作人员调取了门卫监控,监控显示:当日凌晨三时左右,有一名可疑人员进入小区盗走了李某的摩托车,在盗窃过程中,摩托车发出响声后,楼道的声控灯亮起来,只见该可疑人员急忙躲避,观察无动静后二次到车前发动后直接从大门开走,当时,小区保安人员并没有询问此人。李某认为,自己每月都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摩托车丢失,物业公司应有责任赔付。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最终,李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小区物业公司承担摩托车被盗的赔偿责任。

该物业公司辩称,公司所收取的物业费仅是小区公共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费用,而李某并未向该物业公司交纳车辆保管费,加之李某并没有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位上,物业公司对其车辆没有保管义务。李某的车辆被盗,物业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小区物业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审理该案的法官解释,物业公司作为盈利性机构,为业主提供有偿服务。李某与小区物业签订物业协议,其中并没有涉及物业公司具有看管李某个人车辆的义务,因此,双方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而李某每月所交的物业费,是物业公司对该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服务费用,不包含对业主私人财产的保管。摩托车丢失后,李某也不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物业对个人车辆具有看管的义务,所以视为举证不能。本案中,摩托车是他人偷盗,偷盗者的犯罪行为造成了李某的财产损失,李某在摩托车丢失后,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赃物依法应由有关部门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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