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查获一起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案

咸阳日报 2018-07-20 08:4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晏语 冯旋)7月14日,旬邑县交警大队查获一起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案,当场查获霰弹猎枪一支,子弹三十余发,控制犯罪嫌疑人4名。

当日下午,旬邑县交警大队土桥中队民警在辖区土照公路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17时40分许,一辆号牌为陕AEK×××号白色轻型普通货车看到执勤民警,急忙掉头准备离开,形迹可疑,民警见状立即驱车上前将该车拦停进行检查。

就在铜川驾驶员李某某下车接受检查时,一支霰弹猎枪赫然映于民警眼前,置于副驾驶室座位之上,旁有子弹些许,民警遂将驾驶员李某某及随行的3名男子控制,现场查获霰弹猎枪一支,子弹三十余发。目前,涉案人员及物品已移交给土桥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处理。

相关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罪名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该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下列两种情形依照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处罚: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2、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 (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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