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朋友贷款 到期朋友玩失踪 欠款该谁还法官提醒:实际使用人在贷款到期时不还,替借者承担偿还法律责任

咸阳日报 2018-07-06 08:13 大字

本报记者 吴红

李某出于好心帮助朋友贷款,自己没有花分文却被起诉到法院要求归还贷款,这突如其来的传票让李某摸不着头脑,这笔贷款到底该谁还?近日旬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听法官结合案例以案说法。

案情回顾:李某与刘某是朋友关系,2015年年底,刘某托李某借款,随后,李某向王某借了15万元,双方还签订了《借款合同》,李某收到借款后将该笔借款交给朋友刘某使用。此后,刘某偿还了几个月的利息,便杳无音讯。贷款到期后,王某未按时收到贷款本息,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贷款。

旬邑县法院受理案件后,庭审中,李某辩称,贷款并非自己使用,所以不应承担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借款人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为王某、李某,王某依据合同向李某发放了借款,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故李某应依据合同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李某收到借款后,将该笔借款交于刘某使用,是其处分自己财产的一个行为,与贷款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

法官解释:本案李某与王某的借贷法律关系中,李某是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李某应偿还贷款。刘某与王某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李某主张由刘某偿还银行贷款,没有法律依据。故依法判决李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对于他人让自己向银行或者个人借款的,一定要认识到,自己是还款的第一责任人,实际使用人在贷款到期时还不上贷款时就得由自己承担偿还责任。所以当他人找你替他贷款或担保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要因为一时情面或些许蝇头小利,做了得不偿失的事情。已经替他人贷款或贷款后交由他人使用的,一定要督促实际使用人按时偿还借款,否则不利后果也要自己承担。 (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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