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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通报5起党员干部酒驾案

华商报 2017-12-22 02:44 大字

华商报讯(记者 杨皓)近日,华商报记者从咸阳市纪委获悉,旬邑通报5起党员干部酒驾典型案例。

1、土桥水利管理站干部王唯笑,于2017年4月27日,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辆,在县城西溪路100米处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旬邑县水利局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城关街道办赵家洞村党支部书记杜海峰,于2016年9月7日,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唐川路店头村路段被交警执法人员查处,经检测认定为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城关街道纪工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城关街道办下塬子村党支部书记杜耀民,于2017年2月22日,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西溪路被交警执法人员查处,经检测认定为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城关街道纪工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4、旬邑县地方病防治研究所副所长赵小军,于2017年1月29日,在211国道523公里因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旬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旬邑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5、旬邑县地方税务局第一风险应对分局局长刘应超,于2017年1月15日,在306省道引线旬邑县义井坡路段(下行)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旬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旬邑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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