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首次公开听证涉民企负责人案

西部法制报 2020-07-21 10:29 大字

本报讯(许涛)7月15日,兴平市检察院首次举行涉民营企业负责人刑事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以及人民监督员受邀担任听证员。市公安局民警、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民事案件执行申请人、犯罪嫌疑人出席了听证会。

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基本案情。2017年12月20日,兴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江苏某公司支付原告陕西某公司货款13万余元、违约金6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法院立案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追加被告负责人唐某春为被执行人。唐某春拒绝接收并变换联系方式,躲避执行。2019年4月22日,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6月,唐某春与原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2020年6月,兴平市公安局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就案件证据、社会调查情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拟建议作相对不起诉的理由及法律依据等进行了说明。

民警、执行法官分别就案件进行了说明,民事案件申请人表示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不诉决定。各听证人经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相对不起诉处理建议。

兴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史盟献表示,该院高度重视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涉罪民营企业负责人坚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判缓刑的就提出缓刑建议”,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抓好抓实,为非公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贡献检察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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