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全面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
本报讯(记者 宋超 实习生 陈国珍)根据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陕西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咸阳市出台《咸阳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制度的实施将通过政策激励更好地推动大气污染治理。
咸阳市的实施范围为全市13个县市区以及高新区、大西安(咸阳)文体功能区、新兴纺织工业园管委会。将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两项指标作为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生态补偿因子。如果补偿因子浓度同比上升,由市财政按照20万元/微克/立方米的标准扣缴生态补偿资金。
1—3月份,各县市区累计应扣缴生态补偿金11941.4万元。其中,秦都区1733.4万元、渭城区2308万元、兴平市560万元、武功县280万元、乾县460万元、礼泉县760万元、泾阳县1280万元、三原县740万元、彬州市1120万元、永寿县860万元、淳化县460万元、长武县960万元、旬邑县420万元。高新区、新兴纺织工业园区、大西安(咸阳)文体功能区监测站点正在建设中,暂无数据,目前未参与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核算。(B)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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