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 哪些情形从重处罚

咸阳日报 2020-09-18 08:01 大字

本报记者 吴红

近年来,国家对酒驾醉驾的处理越来越严厉,醉酒驾驶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罚款和拘留,当醉酒驾驶造成严重伤害后,处罚程度更加严格。那么,醉酒驾驶机动车,哪些情形将从重处罚?近日,武功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听检察官以案释法。

案件回顾:7月30日,在西宝北线武功县普集镇辖区,交警大队特勤一中队民警执勤时发现,一辆小轿车涉嫌酒驾,民警拦截检查时该车撞在执勤警车上,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武功县交警队委托相关单位对轿车司机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检测值为111.16mg/100ml。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11.16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其酒后驾驶机动车撞上执法执勤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律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解释,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文明出行,共建平安出行环境。切忌心存侥幸,如果经不住美酒的诱惑或他人的怂恿,将会触犯法律底线,导致违法犯罪,莫让自己身陷囹圄、莫让亲人流泪不已。(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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