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恋”要不得

西部法制报 2020-04-16 00:45 大字

赵津秀

近年来,未成年人“网恋”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屡见不鲜,受害群体多是在校未成年学生。在这些受害者中,有的被欺骗后失去财产,荒废学业……

>>>案情

2018年9月,咸阳市武功县某中学学生甲向同校学生乙和丙要丁(女生)的QQ号,提出想与丁交往。乙和丙合谋将乙的QQ小号给了甲。在QQ小号上,乙冒充丁与甲聊天,之后进一步发展成“网恋”关系。其中,丙为了获取钱财,冒充丁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甲共计5726.82元。之后,甲因网络恋情,荒废学业,导致“钱、情、学”一场空。

>>>办案

近日,咸阳市武功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这起未成年人诈骗案。

此案经该院检委会研究决定,犯罪嫌疑人乙在案件中虽有假冒丁欺骗甲的行为,但只是聊天,其没有骗取被害人钱财的犯罪故意,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丙虽然实施了骗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但丙犯罪时未满14岁,且悔罪态度良好,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建议

对此,检察官建议:未成年人要远离“网恋”,多为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考虑,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要树立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锻炼能力、提升素养;要努力学习,感知学习的乐趣。

>>>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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