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功“8·27”特大非法经营案

西部法制报 2020-03-05 00:47 大字

咸阳武功“8·27”案件查获的卷烟。

案情

2018年4月20日,咸阳市武功县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在物流快递企业检查时发现多个假冒卷烟快递包裹,收货人均为同一个人。武功县烟草专卖局立即向咸阳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汇报,并向武功县公安局通报案件情况,武功县公安局提前介入侦办。

民警经过四个多月的侦查,初步查明了以嫌疑人姚某为中心,以河南、广东为货源地,涉及全国各地100多人,涉案金额上亿元,上下9个层级架构的互联网假烟销售网络。

2018年8月27日,武功县烟草专卖局、县公安局向咸阳市烟草专卖局、市公安局领导做了专题汇报,随即成立了由市烟草专卖局、市公安局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的专案组,并将该案确定为“8·27”非法经营案。专案组多次前往广州、深圳、福建、汕头、河南等地调查取证,先后调取了200余万条关于银行卡、财付通、支付宝数据信息,经过对数百万条信息汇总、分析、梳理,最终理清假烟销售网络,确定了嫌疑人的身份、角色分工、资金账户、资金流向、作案位置等信息。鉴于涉案人员多、地域分散等实际情况,专案组确定了分批抓捕方案。

2018年9月21日,13个抓捕小组分赴广东、福建、河北、河南等地,成功抓捕犯罪嫌疑人17人,打掉网络销售假烟团伙5个,现场查获非法卷烟140万支,案值600万元,查扣涉案手机80部、电脑30台、作案车辆7辆。

2018年12月24日,4个抓捕小组分赴河南省郑州市、许昌市、平顶山市开展集中抓捕行动,共抓捕犯罪嫌疑人2人,打掉销售假烟团伙1个,现场查获卷烟包装盒皮2万余套,查扣涉案车辆1辆,查扣涉案手机5部。

2019年1月7日,专案组再次成立28个抓捕小组,兵分六路分别奔赴广东省深圳市、汕头市、惠州市、清远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苏州市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21人,打掉网络销售假烟团伙5个,现场查获非法卷烟578万支,案值1085万元,扣押涉案车辆8辆、作案手机65部。

三次集中抓捕行动后,专案组又先后赴河北、广西、广东、河南等省(自治区)市抓捕犯罪嫌疑人21人。截至目前,共查获115个品牌规格非法卷烟730万支,卷烟包装盒皮2万余套,查扣未寄出的卷烟快递包裹1310包,查扣涉案车辆16台、涉案手机150部、涉案电脑30台,端掉窝点12个,抓获涉及9省(自治区)17地市犯罪嫌疑人61人,批捕39人,确定网络交易流水额突破10亿元。该案还在进一步深挖之中。

以案说法

案件定性:非法经营案

处罚依据: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1.(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注:烟草制品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

2.《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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