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矛盾 一女子提汽油超市“撒泼”嫌疑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

咸阳日报 2019-04-19 09:08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冯旋)因家庭矛盾,武功一女子竟然提着汽油,到镇上的一超市内发泄自己的情绪,所幸被及时赶到的武功警方,快速成功处置,事件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月14日11时23分,武功公安局110接警电话响起,有群众报警称,一女子提着汽油出现大庄镇一超市内,该女子情绪激动泼洒汽油妄图点燃。接报后,大庄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闻到超市内一股浓烈的汽油味,超市内站着一名女子手中紧握打火机一言不发,十分危险。处置民警一边对该嫌疑人进行对话,开展稳控工作;一边将现场情况上报武功县公安局。

接到报告后,县公安局值班领导带领刑警、治安、巡特警、交警、消防等部门火速赶往现场处置。经初查:嫌疑人贺某(女,32岁,武功人)因家庭矛盾纠纷,于4月14日上午提一装有约10升汽油的油桶步行至大庄镇一超市内,将汽油泼洒在超市地面和自己身上。目前,犯罪嫌疑人贺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武功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相关链接: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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