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说法 生日聚会中学生喝醉被推进ICU 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
漫画/张永文
核心三问
能否尽快出台未成年人禁酒令?
一同饮酒出了事故一定要担责吗?
酒友尽到哪些义务可免责?
庆祝生日邀请同学聚会,一名同学因醉酒被医院发出病危通知,救治几天才脱离危险。近日,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中学生酗酒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去年8月5日中学生张某生日,他遂邀请了几位关系较好的同学庆贺,起初几个人喝了几瓶啤酒,兴致起来后换成了白酒,期间,同学李某喝得不省人事,酒席结束后同学们联系到李某父亲,李父将李某接回后以为仅仅是醉酒,没有在意,便安排其休息。
晚间,家人发现李某脸色极差,将其送往医院。李某被医院诊断为酒精中毒、酒精中毒性脑病等,医院向其家人发了病危通知书,李某也被推进“ICU”进行抢救,经过几天救治,李某总算脱离了危险。
出院后李父就支出的30000余元医疗费与张父进行协商,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将张某及张父状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用。
承办法官李晓丽着手做调解工作。但张父称,其子及同学们已经将李某交给其父,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其子及同学们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晓丽便采用“背靠背”的方式从法律规定、同学情谊、案件对孩子未来的影响等多方面进行调解,最终张父向原告支付了5500元医疗费。
办案法官李晓丽说,目前,对未成年人饮酒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七条“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外,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需要家长对孩子尽到监护职责并进行正确引导,需要社会、政府多加强相关宣传。只有家庭、社会、政府多方配合,才能全社会、全方位的保护未成年人,让酒精远离未成年人。
>>律师说法
酒友是否担责 要看有没有过错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酒友是否要担责,要分情况而定,看是否存在过错。常见的酒友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形有:一是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而一同饮酒。如果对方因饮酒诱发疾病,酒友需承担过错责任。二是强迫性劝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此时酒友存在过错,酒友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是对方酒后进行驾车、游泳、剧烈运动而酒友未加以劝阻的。比如,明知对方已经喝醉却要驾车未及时劝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酒友需担责;因未劝阻出现意外,酒友需担责任;如果酒友明知对方已经喝醉,仍为对方提供车辆,或放任对方驾驶车辆,则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四是酒友未将对方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出现意外的,酒友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赵良善强调,也并非只要一起喝酒出了事故就要担责,共饮行为是共饮者之间组织的集体性活动,同饮者相互之间负有适当的提醒、照顾、保护、通知等注意义务。如果酒友尽到了适当的提醒、照顾、保护、通知等注意义务,以及无劝酒行为等,则不需担责。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韩朝泽表示,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亲朋好友之间聚会饮酒本属一种情谊行为,或者是好意施惠行为,每个饮酒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同时,劝酒人对劝酒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要承担善良的注意义务。未成年人饮酒引起法律纠纷已屡见不鲜,未成年饮酒日趋低龄化发展,目前,对未成年人全面禁酒成了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建议立法机关颁布《未成年人禁酒令》专门法律,对从未成年人饮酒行为进行教育和引导,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华商报记者 宁军
相关案例
未成年人因酒致死
5位同学和酒店共赔偿14万
2007年12月23日,吉林市某中学高二学生赵刚(化名)与5名男同学到一家自助餐店聚会,庆祝圣诞节。饮酒后赵刚出现昏迷、呕吐、嘴唇发紫,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起诉后,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刚死亡由自助餐酒店、5位学生家长及赵刚父母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其中,自助餐酒店因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酒品,承担赔偿占35%;5位同学没有对赵刚大量饮酒劝阻和制止,赔偿责任占30%;赵刚作为学生没有听从学校规定,大量饮酒赔偿责任占35%。自助餐酒店和5位同学家长共赔偿赵刚14万余元。这起案例是全国首例因未成年人喝酒而致死的案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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