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 一男子获刑罚

咸阳日报 2021-05-21 08:43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吴红)5月17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王某在其临时住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9至10月份,被告人王某先后容留吸毒人员张某(另案处理),在其临时居住的单元房内,用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另查明,2010至2013年间,王某曾因违法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某在其临时住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过程,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F)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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