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琐事起冲突 故意伤害获刑罚

咸阳日报 2021-05-14 08:3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吴红)5月8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的女朋友张某,曾在李某的烧烤店内打工。李某与张某微信聊天引起王某对李某的不满。2020年4月,王某酒后来到李某的烧烤店,与其发生争执。李某在王某脸上打了两拳后,让朋友开车将王某送回家。王某回家后,从自家厨房拿菜刀赶至门外,将未离开的李某砍伤。经鉴定,李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之父向公安机关打电话投案,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在起诉阶段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之父主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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