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排水起纠纷 故意伤害获刑罚

咸阳日报 2020-11-13 07:46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吴红)邻居两人为了一点小事大打出手,近日,三原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李某系相邻关系,去年11月初,被告人王某在家门口因扫门前雨水和李某发生争吵,王某便走到李某家门前用扫帚在李某肩膀上拍打,后二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倒地,致其左髌骨骨折、左膝关节外半月板损伤,右颞部头皮血肿。经鉴定,李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审理中,经该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3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评估,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适合社区矫正,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对其可适用缓刑,依法作出上述判决。(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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