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拘禁他人 一男子获刑

咸阳日报 2020-11-06 08:12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吴红)近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8日,被害人张某因债务纠纷,被王某等人带至三原县一酒店,并安排人看管,看管期间并未殴打被害人。接下来,他们让张某联系家人还钱,张某亲友分两次向指定的银行卡账户上共汇款2500元,张某用自已的支付宝转账100元。8月11日13时许,张某被人带离酒店,后几人继续逼迫张某还钱。当日下午又将张某拉至县称一荒坡处后,遭到王某等人用皮带殴打,张某跳沟逃走。今年3月2日,被告人王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三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在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系主犯。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王某可宣告缓刑。(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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