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清河水清澈 陕西省首例水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审判纪实

西部法制报 2020-01-09 00:51 大字

省、市、县法院领导查看治污设施情况。(资料照片)省、市、县法院领导查看治污设施情况。(资料照片)

已建成的大程镇污水处理厂。

本报记者刘鸯马文青通讯员张娅文涛

“过去这里臭气熏天,经过治理以后,环境比以前好多了,前一阵很多人来这里钓鱼。”1月2日,站在清河大程镇段河岸边,咸阳市三原县大程镇村民胡魁说。记者看到,昔日的排污口,如今碧波荡漾、水禽嬉戏,一派和谐美丽的风光。

从检察机关开始调查到案件全部执行到位,陕西省首例水污染公益诉讼案历经起诉、立案、审理、判决、执行各个阶段,历时3年2个月,尘埃落定,当地群众无不拍手称赞。

缘起——为了老百姓的利益

渭北革命根据地陕西三原县境内有一条渭河支流——清河。清河自西向东流经县域,从大程镇流出县境,最终汇入渭河。千百年来,清河水蜿蜒流过这片土地,既为沿岸百姓提供了充足的饮用水,又灌溉了两岸的基本农田,成为人们心目中的生命之河。

20世纪80年代,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东风,近百家乡镇企业如雨后春笋,聚集在三原县城和县境东部的大程镇。由于乡镇企业生产工艺落后、环保意识淡漠,同时也因为治理资金的短缺,大量的工业废水和居民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清河。清澈的清河水从此变得污浊不堪、气味难闻、蚊虫肆虐,河水再也不敢用于灌溉农田,河中的鱼虾再也上不了人们的餐桌,大家怨声载道。

进入21世纪,随着环保理念的提升、技术的进步和资金的保障,三原县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进步,县城建起了污水处理厂,清河县城段水质明显改善,清河湿地公园成了人们休闲的好去处。然而,三原县大程镇的情况却不容乐观,清河大程镇段两岸和下游群众依然经受着水污染的苦痛折磨,难闻的气味、漂浮的死禽、枯死的庄稼,无不在向人们诉说着水污染带来的危害。

2016年春天,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未经处理的污水经大程镇大程村南排污口直接排入清河,造成清河污染。经过检测,受污染河水需氧量、重金属及有害菌等均严重超标,水质属于劣五类,严重影响沿岸群众的生产生活,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而大程镇人民政府对辖区污水排放负有监管治理法定职责。

当时,正值全国部分省市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在经过认真调查、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后,2016年10月,三原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

探索——在曲折中前行

“立案受理时,正是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展初期,我们没有审判经验,上级法院派员指导审查案件材料,严格把握案件受理的条件和程序,确保案件依法受理,为后续审判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三原县法院副院长权军喜说,在立案登记阶段,这起案件就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注。为使案件顺利立案,三原县法院干警与当地党委、政府反复沟通,最终认为大程镇政府作为渭河流域的一级人民政府,按照《陕西渭河流域管理条例》的规定,具有依法保护排入水达标的法定职责。

2016年10月24日,三原县法院依法受理了县检察院诉三原县大程镇政府环保行政公益诉讼一案。

三原县法院主管副院长、行政庭庭长、办案业务骨干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部分省市开展公益诉讼的规定要求,适时组织证据交换,到案件现场查看水体污染的实际情况,依法查明被告具有监管辖区内水污染防治的法定职责,以及被告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水体持续污染的事实。

由于当时正处于行政公益诉讼试点阶段,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要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统一为两项:一是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二是判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该两项诉请,对于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时限没有明确。具体到该起案件,到底是按照统一诉讼请求下判,还是要求公益诉讼人变更诉讼请求,明确履行的具体时限,使判决书具有可执行性?为此,合议庭进行了激烈讨论。最终,合议庭通过和公益诉讼人反复沟通,公益诉讼人变更了立案时的诉讼请求,使诉讼请求指向具体,被告所需履行的法律责任明确,便于执行。

“对于被告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履行判决义务这个问题上,上级法院及时提出了指导意见。同时,我们引进了专家论证意见,使判决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执行性。”三原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王景峰说。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染的治理周期该有多长,这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问题,该如何准确把握?如果不能明确责任期限,判决书则会失去可执行性,对此,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经过认真合议,合议庭决定由专业机构作为专家证人,出具专业的书面意见,确定被告履行法律责任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的25个月之内。

2017年4月11日,三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判决:确认被告对大程镇大程村南部排往清河的污水口的排污行为,未履行法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职责行为违法;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25个月之内建设大程镇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保证排入清河的污水达到排放标准,并于同年的4月17日将判决书送达公益诉讼人、被告。法定期限内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聚力——绘就波光粼粼新画卷

“收到判决书,为了确保污水在判决履行期间不再流入清河,大程镇政府在排污口附近租用土地15亩,挖掘了两米深的储水坑做防渗处理,每天用水泵将污水抽到坑中,再用水罐车运至县城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负责污水治理工程的大程镇党委委员罗平安告诉记者,镇政府积极跑立项、争资金、报审批,在三原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大程镇政府筹集资金近3000万元,于2017年12月完成了总长度20.1公里的污水管网铺设,将全镇12个行政村、37家企业(其中15家为重点污水排放企业)连通为一体,实行污水集中处理排放。

2017年8月,总投资2929万元、日处理污水2500吨的大程镇污水处理厂开工建设,并于2018年11月正式运行。在此期间,三原县法院与县检察院多次派出干警前往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工程建设施工现场查看、督促,对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提出要求,确保污水治理工程如期完成。2019年6月,在25个月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大程镇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全部建成。至此,该案全部执行到位。

“这起案件发生在检察公益诉讼探索之初,通过25个月的环境治理,清河从浊变清,群众生活环境得到改善,这成为今后我们公益诉讼案件审判工作努力的方向,即在充分发挥司法作用的同时,形成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的有效衔接,达到生态美好、人与自然和谐的目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李旭介绍,随着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审理、强化执行力度,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不断提升以及公益诉讼的不断推进,很多案件通过检察建议就得到了妥善解决,全省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大幅下降。

据了解,为了保证大程镇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大程镇人民政府又规划建设总投资7335万元、日处理污水8000吨的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目前该项目已于2019年8月动工,预计2020年6月建成,可以满足大程镇今后10年的污水处理需求。

“该案判决后,大程镇政府不断转变思想,积极主动作为,严格执行判决,治理预防并重,使大程镇的水污染得到有效治理。这起案件极具示范引领效应,对于全省行政公益诉讼和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开展具有借鉴意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景万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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