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致人死亡 积极赔偿获刑三年
本报讯(记者 吴红)近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判决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高某驾驶三原公交公司某牌大型普通客车,经过一路段时,与被害人韩某发生碰撞事故,致韩某受伤,高某驾车离开现场。韩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接到报警后,三原县交警大队对现场进行勘查,根据事发现场遗留有大车车灯碎片等,锁定了车辆以及嫌疑人。高某到案后,对事故过程如实予以供述。
相关单位认定,被告人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无责任。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一次性赔偿韩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韩某家属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高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安机关在未查明肇事者时,通知高某到案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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