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车起争执 男子持斧头砍伤汽修厂老板获刑

咸阳日报 2019-02-22 09:43 大字

本报讯(实习记者 任凤)男子在汽修厂修车时与店老板发生争执,一气之下竟用斧头将店主背部砍伤,致轻伤一级。近日,三原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许某在三原县一停车场的汽修部内,因修车问题与该汽修部老板汪某某发生争执,之后许某用随手拾起的斧头将汪某某背部砍伤。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另查,被告人许某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告人许某与被害人汪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许某自愿赔偿汪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8000元,并已履行,被害人汪某某对被告人许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许某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悔罪态度较好,经三原县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许某适宜社区矫正,在所居住的社区表现良好,且系初犯、偶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综上,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对其适用缓刑。

普法课堂: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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