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18人涉黑案终审宣判 骆小弟等人上诉被驳回 维持原判
长期盘踞一方,从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昨天,三原县骆小弟等18人涉黑案终审宣判,骆小弟等12人的上诉被西安中院裁定驳回,维持原判。
骆小弟案原由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受理审查。新城法院审查查明:被告人骆小弟自上世纪90年代起,笼络社会闲散人员在三原县滋事生非,逞强争霸,并先后拉拢、吸收白卫平、曹军、陈昱、董玉辉等10余人为其牟取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一个以己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先后实施了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三原县,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8年8月7日,新城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骆小弟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3年。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至2年8个月不等。(详见本报2018年8月18日A7版)
宣判后,骆小弟等13人不服,提出上诉。骆小弟的辩护人提出,骆小弟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原审判决认定骆小弟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敲诈勒索事实错误,量刑过重。上诉人陈昱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陈昱等人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西安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后在持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骆辉申请撤回上诉。(详见本报2018年12月27日A13版)
西安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骆小弟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上诉人陈昱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具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等四个方面分析评判。经查,一审认定以骆小弟为首的犯罪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陈昱等人明知以骆小弟为首的犯罪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仍参加并实施骆小弟组织、策划、指使或授意的以组织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此外,一审法院对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事实的定罪及量刑也合法合理。
综上,西安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准许上诉人骆辉撤回上诉。驳回上诉人骆小弟、陈昱、白卫平、曹军、董玉辉、何小卫、杨海军、李华成、郑军、侯平意、刘斌、王永武上诉,维持原判。
此裁定为终审裁定。
首席记者张晴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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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三原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