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责任追究省委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问题
本报讯(记者 梁高强)2017年8月25日至9月24日,省委第一环保督察组对咸阳市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2018年1月3日向咸阳市反馈了督察意见。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扎实开展相关整改工作,并按照省委环境保护督察追责工作有关要求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问责、终身追责”原则,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开展调查处理,坚决让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受到惩戒。根据职责划分和行业管理权限,咸阳市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对49名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县处级干部14人,乡科级及以下干部35人),其中给予政务处分28人,诫勉谈话21人。具体追责情况如下:
三原县政府违规审批燃煤锅炉等有关问题。督察发现,三原发改局在陕西煤化三原新型热能有限公司未取得环评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备案立项,该企业擅自于2017年2月违规开工建设燃煤锅炉。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三原县发改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德海政务警告处分;对三原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张立伟进行诫勉谈话;另对2名干部分别给予记过、政务警告处分。
咸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问题。督察发现,咸阳市水源地保护工作亟需加强,市自来水公司第五水厂4个水源井一级保护区内仍有建筑物及废品收购站、家具生产企业、食品仓库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咸阳市环保局副调研员马芳林(时任咸阳市环保局秦都分局局长)、秦都区机关工委主任科员李鑫宁(时任秦都区水利局局长)进行诫勉谈话。
咸阳市地热井无证开采和地热尾水超标排放的问题。督察发现,咸阳市地热开采行业规范不够,疏于监管,导致地热开采行业无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咸阳市地热办副主任来军、咸阳市国土资源局政策咨询办公室主任科员张跟全(时任咸阳市地热办业务科科长)、咸阳市国土资源局政策咨询办公室主任科员李宏伟(时任咸阳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科科长)、原咸阳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刚新军进行诫勉谈话;分别给予咸阳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科科长杨艳、泾阳县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邢西安(时任咸阳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科科长)政务警告处分;另对3名干部分别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咸阳市城区扬尘污染的问题。督察发现,市城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不够全面有力,执行“红黄绿”牌制度不到位,建筑施工单位违规生产,存在车辆冲洗台建设不到位、在线监测设备及信息公示栏设置不规范等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咸阳市住建局副局长陈光锋、秦都区创建办常务副主任毛小宁(时任秦都区创建办常务副主任、区治霾办日常工作负责人),秦都区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军孝,渭城区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武剑进行诫勉谈话;给予咸阳市住建局建管科科长畅英民(时任咸阳市住建局建管科科长、市扬尘办办公室主任)政务警告处分。另对2名干部分别给予政务警告处分。(下转A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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