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到期未完 判决归还装修款

咸阳日报 2018-12-14 09:3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吴红)达成承揽协议,但施工方却没有如期完工,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装修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牛某装修款14000元。

两年前,牛某打算将一家店面进行装修,用于做生意。在店面附近,牛某见到张某正在帮他人装修,两人口头协商后,就装修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牛某依照双方约定支付了工程款。然而,张某却未按约定完成工程量,后张某向牛某出具了借据一份,内容包括所欠牛某的装修款以及如果不能如期交工所承担的经济补助数额等。可张某还是一直未施工,见此情况,牛某不断地找张某索要该工程款,其间,张某向牛某支付了1000元,后拒绝再行支付。牛某将对方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达成的口头装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收取了原告装修款却未按照约定完成工程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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