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争执挥锨伤人 男子领刑三年六月
本报记者 吴红
给果园浇水期间,两家人发生争执,冲动之下,一方挥起铁锨,造成对方受伤,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浇地纷争:今年中旬的一天,家住三原县某村的刘某在自己果园浇地,水管从张某家的果园经过,引起张某不满,张某便出口骂人,几句不和两人发生了纷争,说着说着竟然动起手来。
一方受伤:刘某顺手拿起铁锨,打向张某头部左侧致其倒地,见张某倒地头部流血,刘某赶紧叫来王某帮忙,两人将张某送至医院救治。后经相关部门鉴定:张某伤情属重伤二级。另查,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持铁锨将被害人张某头部打伤,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邻里纠纷,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伤害案件,被害人受伤后,被告人立即送医抢救。同时,被害人谩骂被告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的责任。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其行为系自首,请求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案件事实,法院予以采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感言:发生矛盾纠纷时,两人没有心平气和地去解决,而是动手打人,最终一方受了伤,一方领了刑,这样的结果损人不利己。生活中难免会遇到矛盾纠纷,有了矛盾纠纷,不妨相互退让一步,化干戈为玉帛。(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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