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承包地里动土 盗挖古墓被抓发掘者涉嫌盗掘古墓葬罪

咸阳日报 2018-11-16 09:06 大字

本报记者 冯旋

2018年年关将至,任某却一连几日望着承包的苗圃发呆,自己辛苦经营的苗圃不见起色,苦恼异常。可就在前几日,任某从别人口中得知一个令他震惊的信息。他所承包的那片苗圃地内,曾经出土过文物。

震惊之余,任某从文物联想到它高额的价值。想着想着,他心里开始盘算起来,既然别人能挖出文物,他又是这片承包地的主人,要是能在承包地里挖出文物也就算他的。想到此处,任某开始忙碌了起来,找人勘探,租机械……被惊喜冲昏头脑的任某,仍没有意识到,挖掘古墓是违法行为。

2018年10月25日,三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收到线索,称高渠西鉴村西侧的菊花地内有人使用大型挖掘机盗掘古墓葬。接警后,刑警大队文物中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当场抓获正在盗掘古墓的犯罪嫌疑人任某,查获石雕数件及作案工具探杆、铁锤等。

经讯问,任某自2017年12月份得知其承包的苗圃地内以前曾有石马、石供桌等物品,疑似有古墓的信息后,多次联系三原县张某、西安市长安区、咸阳市旬邑县等地的多人,对苗圃地内的古墓葬位置进行勘探,预谋对该古墓葬实施盗掘。

经过长时间的勘探工作后,2018年10月24日,犯罪嫌疑人任某终于发现了该古墓葬的具体位置。次日,其租用挖掘机对该古墓葬进行挖掘。没想到被警方发现,任某发财梦随之破灭。

目前,犯罪嫌疑人任某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相关链接:“古墓葬”是指古代(一般指清代以前,包括清代)人类将逝者及其生前遗物按一定方式放置于特定场所并建造的固定设施。辛亥革命以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遗址和纪念地,也视同古墓葬、古遗址,受国家保护。

盗掘古墓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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