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纪委监委通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咸阳日报 2018-09-19 09:02 大字

本报讯市纪委监委将近期查处的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通报如下。

1、秦都区法院审判员刘康军,2018年7月20日在执行公务期间,接受案件当事人宴请,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三原县徐木中心苟家村原党支部书记张君祥,2013年至2017年,多次签字报销村级接待、村干部会议聚餐等费用3.94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乾县科技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韩养斌,2013年违规用公款支付餐费,多次购买慰问品、月饼、土特产,共计支出4.98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永寿县甘井镇三谊村党支部书记田忠社,2018年5月23日,以环境卫生整治名义虚开发票9000元,用于支付村干部加班餐饮费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彬州市龙高镇太宁村党支部书记韩应杰,未按规定向镇党委报备个人重大事项,且于2018年5月2日操办孙子满月宴时铺张浪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旬邑县城关街道办财政所所长张文才,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以节假日值班、扶贫加班等名义,多次违规发放“值班补助”1.21万元,受到政务警告处分。(下转A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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