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释不到1年 再盗窃获刑
华商报咸阳讯(记者 王斌 通讯员 吕鑫 张永鹏)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近日,三原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某(女)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骑自行车到三原县鲁桥镇武家村附近踩点。当转到武家村村民刘某某门口时,发现大门敞开,趁家中无人潜入卧室,盗走现金175元及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转运珠一个。被盗黄金戒指价值2000多元,黄金转运珠价值100多元。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2013年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刑满释放。
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已构成盗窃罪,且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张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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