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要债务 非法拘禁他人获刑一年

川江都市报 2018-04-09 11:12 大字

一名男子为索要债务,伙同他人非法拘禁受害人,并采取踢打、针扎及用钳子夹等方式虐待被害人,终获刑入狱。近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周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刘鹏(已判)因帮被害人高大生代还25万元购车余款产生债权。后刘鹏多次向高大生索债无果。2017年7月9 日许刘鹏伙同张亮、秦天明、徐洋(三人已判)、将高大生带回三原非法限制高大生的人身自由。期间, 2017年7月10日,被告人周进伙同张亮、秦天明、欧程,从三原县南环路张亮租住的房子内,将高大生拉至马额塬上高速路桥下一修路的地方进行殴打,并逼迫高大生还钱,周进用脚将被害人高大生踢倒在地,张亮用针扎被害人高大生,用钳子夹被害人手指。2017年7月11日晚,三原县公安局民警在三原宾馆将被害人高大生解救,至此,被害人高大生被非法拘禁50小时许。又查明,被告人周进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1月6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进以索要债务为目的,伙同刘鹏、张亮、秦天明、欧程、徐洋(以上五人已判刑)非法拘禁并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进伙同刘鹏、张亮、秦天明、欧程、徐洋拘禁并殴打被害人,属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被告人周进具有殴打被害人的行为,故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周进以前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进当庭认罪态度尚好,且案发后被害人高大生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进为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拘禁被害人,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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