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讨要工程款官司打了6年 咸阳市中院为何两次发回重审
如今,位于乾县泰山庙街33号的兴庆苑早都迎来了业主入住。但当时参与“兴庆苑2#3#楼及地下车库”后期建筑安装工程及部分室外工程的任拴牢却一脸愁容。
2016年7月,三秦都市报曾以《乾县兴庆苑楼盘:工人打工干了活工钱拖欠没着落》为题,报道了由陕西宏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开发的兴庆苑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事,最终他们还是没有拿到工资。
“因为开发商宏瑞置业没有依法按合同及时结算工程款,造成我现在的窘境。这一晃6年啊!”面对记者,任拴牢欲哭无泪,他无奈地摇摇头说,他是迫不得已才将宏瑞置业告上法庭的,也不曾想官司一打近6年。
任拴牢向记者出示了几份乾县法院民事判决书、咸阳市中院民事判决书、省高院民事裁定书、咸阳市中院民事裁定书等。
“2016年3月12日,乾县兴庆苑项目原承建商与宏瑞置业出现纠纷退出后,我就与宏瑞置业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协议》。”任拴牢说,但宏瑞置业不按约定付款,致使他无力再进行投入,工程也无法继续施工。2016年7月份,他将宏瑞置业告到乾县法院。
任拴牢说,在诉讼过程中,他申请法院对他已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经咸阳市中院指定由“陕西中房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人员会同乾县法院办案法官在2017年5月12日和5月31日两次到现场勘验,且第二次咸阳市中院还指派法技室的法官到场共同勘验,然而宏瑞置业均不配合,拒绝在“现场勘验笔录”上签字。鉴定机构现场勘验后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鉴定“宏瑞置业应付我1734943.52元工程款”。
记者在任拴牢出具的乾县法院(2016)陕0424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中看到,判决“被告陕西宏瑞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任拴牢工程价款1734943.52元(含被告已给付原告工程款20000元)”。
“宏瑞置业不服,上诉至咸阳市中院。在审理期间的2018年5月30日,鉴定人员也出庭接受双方质询。”任拴牢说,咸阳市中院陕04民终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4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且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后,宏瑞置业拒不履行判决,于是我向乾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任拴牢表示,在乾县法院执行过程中,宏瑞置业又向省高院申请再审,案件重审后,被乾县法院判开发商付款,对方上诉后,咸阳市中院判发回重审。
“咸阳市中院以(2019)陕04民再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乾县法院重审。”任拴牢说,“乾县法院经过审理,2020年9月10日以(2019)陕0424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依然支持了我的诉讼请求。”
“宏瑞置业还不服判决,又上诉至咸阳市中院。”任拴牢说,咸阳市中院经过一年多的审理,经过几次开庭,2022年2月28日又以(2021)陕04民终1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乾县法院重审。
“我真是蒙了!”任拴牢说,“法律明确规定,同一案件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不明白咸阳中院为何知法违法?就这么简单的一个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却陷入到一个‘怪圈’中。”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为此,记者来到咸阳市中院进行反馈了解。咸阳市中院宣教处表示,他们将了解此案件,并将结果回复本报。
本报记者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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