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人”制止家暴需要法律撑腰
□丁家发
丈夫上工作单位殴打妻子时,妻子同事上前制止,保安和其他工作人员见状也一并将丈夫控制按压在地,并打电话报警。不承想,待民警到达现场后,却发现丈夫已经死亡。经咸阳市渭城区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31次会议审议,检察院认为,阻拦丈夫家暴的妻子同事杨健(化名),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依法决定对其不起诉。(3月30日中新社)
同事作为“外人”,制止女同事丈夫家暴,不料引发其丈夫身亡,是否构成犯罪,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咸阳市渭城区检察院的裁定,给出了一个公正的答案。笔者认为,制止家暴应当没有“旁观者”,“外人”制止家暴必须有法律撑腰,才能保护好人,营造人人反家暴的良好社会氛围。
在不少人的认知中,家暴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事,“外人”最好不要干预和制止,避免引火烧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现实生活中,在他人遭遇家暴时,有“外人”出面制止,常常被一方认为是“拉偏架”,有可能激怒施暴者,转而对“外人”进行攻击,一旦施暴者伤亡,往往是说不清道不明。在这种特殊情形下,多管闲事的“外人”,如果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的话,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因而,由于存在后顾之忧,面对他人遭受家暴时,“外人”便不敢出手制止,在客观上也纵容了家暴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例中,女同事正在遭遇丈夫的家庭暴力犯罪,其同事出手予以制止,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而且,死者主要系患高血压性心脏病及冠心病致急性心源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对此,检察院最终认为,无论是对单位同事的帮助,还是对自身面部及眼睛受到撕咬的防卫,杨健的行为均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家暴是一种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极端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必须保护一切可以制止家暴的合法行为。本案例,检察院裁定“同事制止家暴男致死不担责”,不仅彰显了公平正义,保护了好人,也能起到示范和激励作用。一方面,各地司法机关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可以借鉴和参考,充分保护“外人”制止家暴的好人好事;另一方面,也消除了“外人”的后顾之忧,在强大的法律保护下,激励“外人”敢于出手制止家暴违法犯罪行为。
家暴不是家庭内部的小事,而是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外人”依法有权制止。期待人人都不做旁观的“外人”,让家暴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才能有效遏制家暴这颗社会“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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