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家暴男致其死亡 认定正当防卫是正义的体现

成都商报 2022-03-29 02:45 大字

检方对杨某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决定对其不予起诉,贯彻了反家暴的立法精神,体现出一以贯之的司法立场。

最近,一起特殊的家暴案引来公众关注。

案情并不复杂,丈夫邱某酒后在咸阳市渭城区某基地内殴打妻子,妻子同事杨某上前制止。在撕扯过程中,邱某将杨某的脸部咬住,后者用办公室里的保温壶击打前者。随后,杨某与单位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员一起将邱某按压在地,并拨打报警电话。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邱某已经死亡。当地警方以杨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方认为,杨某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决定对其不起诉。

这份不起诉决定书的分量不轻。在刑事诉讼中,认定正当防卫历来是难题。根据刑法理论,比较“圆满”的正当防卫,必须符合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等。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很多“模棱两可”的案件,都容易被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就这起案件来说,既有双方扭打的事实,还有一方死亡的严重后果,这些都给正当防卫的认定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从本案的具体情节看,认定正当防卫,并没有什么不妥。邱某殴打自己的妻子,这可不是什么“家事”,而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理应定性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杨某为了保护同事不受对方的侵害,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也并不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而是尽到了一个公民的救助义务。虽然在制止的过程中,造成了邱某的人身伤害,导致了对方死亡,但根据刑法规定,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客观来说,在制止过程中,两人有扭打动作,但与相互斗殴相比,有较为明显的区别。“两高一部”于2020年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从主观上看,杨某出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同事、制止不法侵害,拿起办公室里的保温壶击打邱某,也是在对方咬住自己面部的紧急情形之下,综合推断,应认定是一种自卫救济行为,而不是毫无正当性可言的违法行为。

再者,据咸阳市渭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邱某系因患高血压性心脏病及冠心病致急性心源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建议“被按压在地面或被限制体位”的行为对死亡的参与度为5%-10%,这就排除了防卫过当的可能。对于杨某来说,对方在单位实施家暴违法行为,情急之中迅速施救,不可能知晓对方病史,也不能苛全责备,为何不像机器一样“精准制止”。

家暴是社会毒瘤,需要最有力的司法支持。2015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发我国第一个全面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也就是《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根据该意见,对于正在进行的家暴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于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表明了对家暴“毒瘤”的鲜明态度。回看检方对杨某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决定对其不予起诉,贯彻了反家暴的立法精神,体现出一以贯之的司法立场。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阳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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