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愤高空抛物 一男子被判刑检察官提醒:“高空抛物”已入刑

咸阳日报 2021-11-05 08:29 大字

本报记者 吴红

从高空中随便扔东西,有可能将自己扔进监狱。近日,秦都区首起高空抛物案宣判,被告人闫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近年来,由高空抛物引发的公共安全事件频发。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高空抛物罪”作为新罪名单独入刑,标志着国家从法律上遏制高空抛物这一不文明行为的约束力愈加强硬。

案件回顾:闫某在西咸新区某物业公司当保安,今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闫某和朋友们喝了些酒,酒后的他回到单位自己的宿舍发现,其他同事都在各自宿舍惬意地享受着空调的凉爽,自己的宿舍里却闷热难耐,一时间气不打一处来,于是他便向物管人员索要空调遥控器,双方因言语不合,最终闫某没有拿到遥控器,酒后的闫某心生不满,为了泄愤,冲动之下便将自己的书本、被褥、脸盆等生活用品从10楼宿舍扔向楼下的草坪和公路上,其中一块长1.1m、宽1m、重约15斤的木质床板,被摔成两半,旁边就有几辆停放的汽车。

秦都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闫某的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该院以被告人闫某涉嫌高空抛物罪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经过法院审理,被告人闫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这是该院办理的第一起高空抛物案。

法律链接: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高空抛物罪”作为新罪名单独入刑。此前对于此类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一般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严重危害了公共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检察官也提醒大家,发泄情绪要合理,无视他人安危随意高空抛物,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广大市民朋友们应自觉提升社会公德、法治观念,从自身做起,管住任意妄为之手,只有全社会形成文明习惯和法治共识,才能筑起保护“头顶上的安全”的坚固屏障。 (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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