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脚底下安全” 最高检发布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 秦都检察院上榜

咸阳日报 2021-03-05 08:02 大字

本报记者 吴红

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深化落实‘四号检察建议’保障群众‘脚底下的安全’”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机关办理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秦都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上榜。

基本案情:2020年1月至5月10日间,被告人马某利用凌晨时段,假扮成清扫路面的环卫工人,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秦都区玉泉路、珠泉路、秦皇北路等处,盗窃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窨井盖80余个。后马某将所盗窨井盖运至位于西咸新区王某所经营的某再生资源回收公司进行销赃,得赃款3000余元。被告人王某明知井盖是马某犯罪所得的窨井盖,仍予以收购、变卖。

诉讼及履职过程:本案由市公安局秦都分局立案侦查。秦都检察院派员介入侦查,针对被盗井盖大多处于行人过往频繁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的情况,建议公安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2020年6月,秦都检察院依法对马某批准逮捕,同时针对案件存在的问题提出详细的继续侦查取证建议。检察机关发现马某多次将被盗窨井盖销往某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王某处,王某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在批捕马某的同时,引导公安机关围绕王某的犯罪事实进行取证,依法追捕了王某。

公安机关以马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秦都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秦都检察院分别于9月9日、10月23日向秦都区法院提起公诉。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综合全案情况,依法提出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五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秦都区法院于11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马某兴有期徒刑五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2020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案是陕西省自《意见》实施以来首例进入诉讼程序的盗窃窨井盖案件。秦都检察院在介入案件后及时按照《意见》中涉及到的事实及证据,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方向,并与法院进行了并案审理的沟通协调工作。同时,检察机关根据被盗井盖所处位置、井盖数量等情况,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意见被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遗漏了销赃环节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引导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了追捕。检察机关对案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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