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起 盗窃窨井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检察官希望:广大市民保护窨井盖
本报记者 吴红
近年来,窨井“吃人”事件时有发生,涉窨井盖相关犯罪,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秦都检察院派员出庭公诉全省第一起自《意见》实施以来的盗窃窨井盖案件。
案件回顾: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社区、菜场、医院、停车场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秦都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启动重大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一天时间内完成了对马某盗窃窨井盖案件的审查逮捕工作。
法律链接:今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对依法惩治盗窃、破坏窨井盖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失职渎职犯罪相关法律适用作出明确规定。
2017至2019年新闻媒体报道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就有70余件,相关报道引起了最高检主要领导的关注,要求最高检有关部门牵头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文件,指导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盗窃、破坏窨井盖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推动完善窨井盖问题社会治理,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检组成了司法解释调研起草组,开展了深入的调研。调研发现,近年来窨井“吃人”事件时有发生,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相关事件背后涉嫌的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少,司法打击不够精准、不够有力。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破坏窨井盖等犯罪,一些案件罪名适用不准确,罪责刑不相适应,处罚过于宽缓。窨井“吃人”与窨井管理部门疏于、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履职不当有重要关系,但长期以来相关失职渎职等行为未被追究。面对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文件,增强司法打击质效。
最高检加强与最高法、公安部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共同推动《意见》出台。今年2月19日,最高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意见》。3月16日,最高检与最高法、公安部正式会签《意见》,印发实施。
检察官提醒:窨井盖,小名井盖子,保护着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可还有一些不法之徒,要么偷盗,要么对其破坏,检察官提醒保护窨井盖,人人有责任。(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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