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违规不听劝阻为泄私愤发微博恶语辱骂民警民警:涉嫌寻衅滋事被依法拘留

咸阳日报 2020-10-09 08:18 大字

本报讯(邵渭滨 记者 冯旋)上班起来晚了,为了节约时间,男子骑电动车逆行通过十字路口,不仅无视交警劝阻,还与交警发生争执……原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

谁想,一名网名为“我只是***的人”的网民在其微博发布一张图片,图片拍摄的是一名交警在路口执勤。本是普通的照片,却因其配文而受到了网友的强烈谴责!

记者从秦都公安分局吴家堡派出所了解到,该网民在图片注解中,言语低俗,恶意攻击咸阳市的创文活动,并在图片中心位置,利用红色字体恶语辱骂执勤交警。

9月23日,该所接到秦都交警大队报案后,立即安排警力调查取证,很快还原了事件真相。9月18日上午9时许,秦都交警大队民警在市区邮政局十字执勤时,发现一男子骑电动车逆行进入十字路口,民警随即上前予以纠正,并劝其返回路口顺向行驶,该男子非但不听,反而要强行通过,执勤民警和交通志愿者一边耐心劝导该男子注意行为文明,一边劝其遵守交规,可是该男子情绪激动,恶言相加,谩骂民警,恶言妄论指责咸阳市创文活动的开展,并拿出手机对民警和交通志愿者挑衅拍照后离去。事后,该男子利用自己的微博发布照片,恶意攻击咒骂交警。经调查,嫌疑人李某被锁定带回所里询问,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李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据民警杨光说,李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涉嫌寻衅滋事被秦都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10日。

普法链接:寻衅滋事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但情节尚不严重,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行为人故意蔑视社会道德、国家法纪、惹是生非、挑起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出于故意,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道德、法纪的不满和抗拒情绪,向社会公众“挑战”;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时对公私财物和人身权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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