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城公诉一起诈骗案
本报讯(孟伟滑艳)近日,由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程某某诈骗案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人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9年1月至4月,被告人程某某在担任某机械科技公司销售经理时,利用工作之便,私自伪造其他单位与其公司签订的虚假销售合同6份。其又以前期为合同垫付费用及家庭急需支出为由,向公司提出个人先借款、等合同方打款后直接扣除提成的要求,提前支取合同提成款。随后,该公司先后分8次向被告人程某某提前支付提成款共计5万余元。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程某某以伪造销售合同的方式骗取提成款,其行为已涉嫌诈骗。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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