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他人微信转账如何定性检察官解释:认定为盗窃罪
本报记者 吴红
盗用他人微信转账如何定性,是信用卡诈骗罪还是盗窃罪?近日,秦都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案件,结合案情,听检察官以案释法。
案件回顾:李某和王某在一个工地打工。一天晚上,李某看到王某将手机放在工棚内充电,趁其不备将手机偷走。之后,通过手机短信验证码的方式,获取王某手机微信转账密码,将其微信所关联银行卡中的6800元全部转给自己,提取现金后进行挥霍。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利用手机微信转账6800元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盗窃手机的行为和微信转账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面对分歧,听听检察官如何评析。
以案释法: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取得财物的主要方式是秘密窃取,从盗窃手机到获取密码,直至转账提取现金,都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进行的。其次,在信用卡诈骗罪中,系银行基于错误认识或被骗而进行了支付。而该案中银行的支付指令实际上并不是直接来自受害人的手机,而是来自微信。受害人的支付指令是发给微信的。微信基于与银行的协议,指令银行进行支付。所以,在该案中,基于错误认识或者被骗而处分财产的是微信,而不是银行。因此,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但是,手机微信与银行卡关联后,获取了银行卡的大部分信息,具有了银行卡的大部分功能。所以有人认为,手机这个时候就具有了银行卡的功能,属于一种数据化的信用卡,被他人冒用应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
检察官认为,这种状态的手机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信用卡尚有争议,但即便是承认其具有信用卡的功能,李某以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手机并进行转账的行为,仍然构成盗窃罪。也就是说,在承认该手机具有信用卡功能的前提下,盗窃该手机并进行转账,类似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故该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普法链接:盗窃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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