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项目之需谋财罪名如何定?看检察官评价
本报记者 吴红
假借外单位名义,与他人签订租赁车辆合同,将车骗到手后立马出售,近日,秦都区办理了一起案件,然而,这起案件到底是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两个罪名,还是诈骗罪一个罪名?结合案件,看检察官如何评价。
案件回顾:2017年4至6月,被告人万某虚构南京消防、江苏新时代消防的名义,谎称其单位在咸阳高新区某项目工地需要租用叉车,分别骗走9名被害人12辆3.5吨、5吨、7吨叉车。之后,被告人万某将这些叉车转手低价出售给郝某等人,所获款项用于其赌博、还贷、挥霍。
经鉴定,这12辆叉车共计价值875312元。其中,被害人吴某的1辆叉车(价值29025元)、任某的1辆叉车(价值88200元),这2辆叉车合计价值117225元,已被追回退还。
此案中,万某某与任某某签订叉车租赁合同2份,与尤某签订叉车租赁合同1份。
案件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任某、尤某签订叉车租赁合同的行为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其符合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情形,应评价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两个罪名。第二种观点认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南京消防、江苏新时代消防的名义,谎称在咸阳高新区某项目工地需要租用叉车,骗走被害人叉车共计875312元的行为,应评价为诈骗行为。其中,万某与任某、尤某签订叉车租赁合同的行为,只是其诈骗所采用的一种手段,涉嫌构成诈骗罪一个罪名。
检察官释法:全案涉嫌构成诈骗罪一个罪名。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叉车价值875312元。而对于万某某与任某某、尤某签订叉车租赁合同的行为,应全局性看待,笔者认为要整体性理解万某某的犯罪行为,全案涉嫌构成诈骗罪。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万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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