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出台“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咸阳日报 2020-03-10 06:55 大字

本报讯(张创奇 记者 吴萍)3月5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该局结合全市学生小饭桌量大、分散、监管难度大等实际,出台了《咸阳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强咸阳市学生小饭桌的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小饭桌的加工经营行为,保障就餐学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据了解,该《办法》对学生小饭桌的开办条件、从业要求等进行了细化。办法要求,小饭桌加工经营面积要与就餐人数相适应,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区和就餐、休息场所。加工场所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就餐和休息场所合计使用面积每名学生最低不得小于3平方米。厨房上下水通畅,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冰箱存放食品要做到生熟分开,不得生熟食品混放或者与家庭混用。同时,应设专用留样冰箱,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按要求留样48小时以上。就餐环境要干净整洁,采光通风良好,设置能满足就餐需要的流水洗手设施。

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人。小饭桌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采购的食品原料新鲜卫生,小饭桌供餐的原辅料的采购应索取发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有效凭据,并做好记录与保存。严禁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的原辅料,严禁提供隔餐食品、冷荤食品、豆浆、凉皮、凉饸饹、凉拌菜等未经加热的食品以及四季豆、野生菌等容易导致食物中毒的食物。另外,就餐学生实行分餐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经营者应立即报告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并如实提供就餐相关情况。

另一方面,《办法》规定,小饭桌开办前应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登记备案;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将登记备案情况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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