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法院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报讯(记者郭朝霞通讯员张艳萍刘婷)近日,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建筑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董某与被告董某某签订了买卖协议,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塔吊一台,货款总额20万余元,并约定了交货时间和付款时间。协议签订后,原告给付被告3.5万元预付款,拉走了塔吊的部分配件。之后,双方因为塔吊的合格证等问题产生争议,原告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并表明不愿意购买塔吊,被告拒绝退还预付款。于是,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董某某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经济损失8万余元。因买卖协议对违约责任未作出明确约定,双方各执一词。办案法官仔细分析案情细节,在掌握基本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被告一次性退还原告设备转让款1.5万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至此,该案调解结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对此,承办法官提醒大家:签署协议要仔细,违约责任写明白;诚实信用去履约,营造和谐新风尚;如若双方起争执,互让互谅多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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