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十余考场贿赂近30万元 车管所民警“放松监管” 咸阳交警支队一机动车考试员被判缓刑并处罚金15万元

华商报 2020-01-04 03:07 大字

利用驾考监督的职务便利,一位车管所民警收受十余个考场负责人近30万元,在监考时放松监管,使这些考场通过率得以提高。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的该起案件显示,涉案部分考场向学员收取“包过费”。

陈某原系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民警。咸阳市渭城区法院审理查明,自2016年3月至2018年7月期间,陈某利用担任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考试员,负责机动车驾驶员考试监督工作中形成的职务便利,接受咸阳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考场相关人员的请托,为相关考场谋取利益,在机动车驾驶员考场监督考试时,多次收受咸阳十余个考场相关负责人共292500元。陈某收受款项后会在相应考场监考时放松监管。

2018年10月,陈某向咸阳市监察委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赃款292500元。

判决书中的书证部分显示,微信转账记录证实涉案部分考场向学员收受“包过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考试员,负责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督工作中形成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292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构成受贿罪。

鉴于陈某有自首、积极退赃、真诚悔罪等情节,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违法所得292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据华商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类似的案件在咸阳已发生多起,仅2019年9月间,咸阳市渭城区法院就判处了三起。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原车辆管理所民警张某收受多个考场相关负责人共32.4万元,因有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缓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还有两人被判处实刑: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原车辆管理所考核室考试员李某收受八个考场贿赂共38.9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原交通秩序科副主任季某(2016年起借调至车辆管理所)除了在考试中放松监管,还接受请托使特定考生通过考试,共收受39.64万元,一审获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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