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例侵犯公民信息案说起
仇智丽
案情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崔某某多次通过微信、QQ邮箱向秦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41530条,获得款项2000元。
办案
该案系咸阳市秦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案件。
2017年3月,侦查机关对该案进行侦办,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7年6月1日开始施行。由于该案在前期侦查过程中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予以指导,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过于笼统,没有准确认定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具体条数以及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数额,从而导致案件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该案的审查起诉环节,秦都区检察院承办人员认真学习了“两高”最新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先后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引导侦查机关依照最新的司法解释内容,对该案所涉及的电子证据规范取证、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具体条数、违法所得数额等情况,进行逐一排查。
例如,确定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包含其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的信息;再如,针对同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能并存“姓名+住址”“姓名+电话号码”“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的情况,逐一排除重复信息,从而更好地体现出了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作用,为侦查机关今后更加规范、有效地查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提供了帮助。
经过补充侦查以及细致的证据审查工作,承办人员最终客观、准确地认定了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数额、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条数,依法认定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其并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真正做到了不枉不纵。
庭审
庭审中,被告人崔某某说,检察机关严格、规范的办案程序不仅使其受到了法制教育,而且还保障了其合法权利。崔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判决
咸阳市秦都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崔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说法
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员落实最新的司法解释精神,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程序与实体并重,确保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执法阳光、透明,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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