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证言如何采信

西部法制报 2019-11-30 00:36 大字

袁翠

案情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左某某以给被害人李某某(7岁)钱和作业本的方式,将李某某诱骗至其家中。在卧室内,左某某对李某某实施了性侵犯,之后让李某某离开。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据被告人辩解,被害人没有脱掉衣服,被告人只是隔着衣服对被害人实施了性侵犯,满足其欲望,不是强奸,只是猥亵。

第二种意见认为,据律师辩护,被害人没有脱掉衣服,被告人的行为系犯罪未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据公诉人意见,被告人左某某构成强奸罪(既遂)。理由在于,一是根据鉴定意见,在被害人内裤上检测出被告人左某某精斑,证明左某某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没有脱衣服的辩解不能成立;二是被害人李某某能够清楚描述事情经过,除了与被告人的辩解不同之外,其他案件情节基本一致;三是左某某曾因强奸未成年人被刑事处罚,其有作案的可能性。

评析

性侵案件过程比较隐蔽,尤其是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因为未成年人的智力发育水平、表达能力、表达习惯均不同于成年人,因此对未成年人的陈述考察需要非常慎重。本案中,虽然李某某只有7岁,但是其具有一定的表达能力,对于是否脱内裤、是否有身体接触等均能说清楚。其同学也证明李某某说过事情经过,且根据鉴定意见,李某某内裤上的精斑也证明被告人的辩解不能成立。

本案中,被告人辩解自己的行为是零口供,但被害人对案发经过的陈述稳定,符合其身心发展阶段的认知,应当根据被害人陈述并结合鉴定意见等证据依法定罪量刑。

最终,咸阳市秦都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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