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公安“黑红名单”奖诚信惩失信
本报讯(通讯员郑娅娟)自11月6日起,咸阳市公安局结合自身职业和社会管理特点,在全市公安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中,推出“黑红名单”管理制度,向相关部门或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在一定时间内对列入“红黑名单”的行政管理对象单位,进行相应激励或惩戒。
据了解,公安行政管理对象单位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连续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且法定代表人未被法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人员名单的前提下,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防范、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主体责任和工作制度,在公共安全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将被纳入“红名单”管理范围。公安行政管理对象单位不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和执行有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务;在公安行政管理中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内部治安隐患一年内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两次以上的;涉嫌单位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或为了公安行政相对人利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将被纳入“黑名单”管理范围。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登记、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将公安领域信用“红黑名单”在本级公安机关门户网站发布,并推送至“信用中国”共享平台;必要时,可采取新闻媒体曝光和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布。列入公安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列入和解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
被列入“红名单”的公安行政管理对象单位,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资金资助和政策支持,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参加各类表彰和奖励。公安机关对列入“黑名单”的,约谈单位负责人,处以限制或取消其参加公益招投标和承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获取专项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等监督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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