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不作为杨陵法院依法判决

西部法制报 2019-11-16 00:52 大字

本报讯(记者郭朝霞通讯员张艳萍刘婷)近日,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蒲某等三人起诉被告某养老中心经办处、第三人某学校纠纷案件。原告蒲某等三人均系某学校的临时聘用员工,与该校建立了劳动关系。某学校未按法律规定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原告多次去被告某养老经办处反映情况,要求被告对该校缴纳养老保险情况履行稽核的职责,被告以第三人未提供相关资料为由,对原告申请未做出处理结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养老经办的行政单位,负有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稽核的法定职责。被告收到原告的书面申请后,仅向第三人送达了书面通知及转交了原告的申请,并未对第三人进行社会保险费稽核,故判决责令被告在限期内依原告的申请依法履行稽核的法定职责。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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