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逼情人交出欠条构成何罪

西部法制报 2019-10-10 06:08 大字

吴卫江

案情

在某家建材店打工的女子建宁(化名)后来自己开了一个建材店,但原来的老板王某(情人关系)仍来纠缠,这让建宁很不情愿,她要彻底摆脱这种感情束缚。于是,她想出一个办法,向王某提出自己想买车,需要资金,以此为由,向其借了3万元。不久,两人去咸阳市某汽车4S店买车,建宁又向王某借了6万元。至此,建宁共借款9万元,一直未还。

后来,王某向建宁多次追要借款。某日,他来到建宁的建材店,要她还钱,建宁无奈,只好给他写了一张9万元的欠条。随后,建宁找到朋友安度(化名),让他吓唬一下王某,帮忙讨回自己的那张欠条,安度听后就答应了。当天下午,他约来两名小弟,与建宁在饭店吃饭,席间,安度提出帮建宁讨要欠条的请求。当晚,建宁与安度回到自己的店里,见到了王某,安度便对其进行恐吓,要他乖乖地把欠条拿出来。不久,两个小弟进来,一起动手,对王某扇耳光,逼迫其将欠条交了出来。建宁拿到那张欠条后,当面撕毁。

面对王某,建宁提出愿意拿出3万元了结此事,但安度说不行,并提出只能给2万。于是,建宁提出一个想法,之前王某给她介绍过一笔生意,对方欠她17000余元,她要王某把那17000余元要来,自己再给他3000元,这事就算完。王某被迫答应,建宁让其写了一张2万元的领条,并让他保证以后出任何事情都由他负全责。随后,王某按上面说的办法写了领条,建宁给了他3000元。

王某后来报了警。案发后,警方以涉嫌抢劫对犯罪嫌疑人建宁、安度等人刑事拘留。

分歧

在讨论案件时,案件承办人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建宁、安度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建宁、安度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辨析

要从犯罪要件的构成来进行分析。

首先,要准确确定犯罪的主体。建宁是整个案件的策划者和实施者,其主体身份不用多说,不论定抢劫罪还是非法拘禁罪,都与她脱不了关系。但安度等人则是帮朋友讨债,他们的动机是针对的人身权利,而不是财产权利,只能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主体,而不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其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建宁作为主要涉事人,她的动机是要回欠条,但这9万元欠条并非单纯的借贷关系,而有情人关系。因此,其犯罪动机是定罪的关键因素,不宜定抢劫罪。

再次,本案中涉事双方具有特殊身份,犯罪嫌疑人建宁与受害人王某有情人关系,双方的债权债务无法从刑事意义来区分。因此,本案的犯罪客体不应认定为财产关系,还应确定为人身权利,是上述涉案人员为讨回债务而实施了限制对方人身自由的行为。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建宁、安度等人采取了语言威胁和暴力手段讨要欠条,对特定关系人限制人身自由,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特征,应以构成非法拘禁罪定罪。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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